民眾若接到類似詐騙之電話或訊息,千萬要冷靜、可立即查證由警察機關提供之諮詢電話。
反詐欺專線「一六五」
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: 0800-018-110
法務部「律師管理系統」開放電話 02-23146871 轉 2311、2330
全國各地報案電話: 110
本局反詐騙諮詢專線: 2370-2286
*摘錄處罰條文
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:普通詐欺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: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: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: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,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製作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,而取得他人財產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刑法第三百四十條:常業詐欺罪
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※所謂「前條」應指前四條,刑法於八十六年修正時未一併因應增列三百三十九條之一、二、三而修正,已建議修法。
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:準詐欺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乘未滿二十歲之人知慮淺薄,或乘人之精神耗弱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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